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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杭州市临安区文化文物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03 14:45:55 ??作者: ??来源: 区财政地税局 ??点击率:

 

 

关于征求杭州市临安区文化文物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文化文物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局草拟了《杭州市临安区文化文物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市民及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有相关意见可致电临安区财政局进行反馈,联系电话:63722255

 

  临安区财政局

  201873

 

 

杭州市临安区文化文物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2013〕229号)、《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7〕27号)和《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2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文化文物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区实际,以及依据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由中央及省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和临安区文化、文物、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文化文物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文物、体育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文化发展专项

1.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1)国家级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全国优秀文化站等

(2)省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省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省文化强镇,杭州市示范综合文化站,省、市级文化示范村(社区)。

(3)镇(街道)、村(社区)文化设施:包括文化站(文化馆分馆、图书馆分馆)、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活动室、村(社区)农家书屋(图书室)、文化广场建设、维护、提升补助。

(4)“广电低保、残疾人”工程补助。

(5)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设备购置和设施改造。

2.文化活动开展

(1)镇(街道)举办艺术节、特色文化活动、比赛补助。

(2)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送书下乡。

(3)业余文艺团队等级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专项

1.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名录及各级各类载体申报创建。

2.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和弘扬。

3.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挖掘、恢复等。

4.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举办传承活动补助。

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

(三)文物发展专项

1.钱王陵园免费开放、园林绿化及修缮。

2.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3.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保护管理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四)体育发展专项

1.省级体育强镇(街道)、现代化体育强镇(街道)、四提升四覆盖工程镇(街道)创建和巩固。

2.省级体育先进社区,小康体育特色村,村(社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村级幼儿体育示范园,笼式足球场,拆装式游泳池,社区多功能运动场。

3.省、市城乡公共体育设施提升工程建设。

4.国家、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及体育特色学校补助。

5.省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创评。

6.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

7.镇(街道)举办运动会或承办全区及以上体育活动、赛事补助。

8.新增的省、市体育项目创建。

(五)其他

三、补助标准

(一)文化发展专项

1.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1)创建合格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补助10万。

(2)创建合格的全国优秀文化站补助10万。

(3)创建合格的省级文化强镇补助10万元。

(4)创建合格的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补助5万。

(5)创建合格的杭州市级示范综合文化站补助5万元。

(6)创建合格的省级文化示范村(社区)补助3万元。

(7)创建合格的杭州市级特色文化村(社区)补助3万元。

(8)上述创建类项目复评通过验收的酌情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9)列为杭州市文化帮扶的村(社区),当年补助2万元。

(10)文化站(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实施年度考核,依照考核等次分别予以8万元(优秀)、5万元(良好)、3万元(合格)补助。具体考核细则由区文广新局另行制定。

(11)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场地无线wifi运行费用每年按照政府采购价予以补助

(12)镇(街道)、村(社区)文化设施(包括文化站、文化馆分馆、图书馆分馆、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活动室、村(社区)农家书屋(图书室)、文化广场)建设、维护、提升补助,按实际支出的3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8万元。

(13)“广电低保、残疾人”工程补助标准按临政办〔2010〕63号以及临政财抄〔2016〕第23号执行。

(14)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设备购置和设施改造,根据当年上级补助文件下达的资金量执行。

2.文化活动

(1)镇(街道)举办艺术节、特色文化活动或承办全区及以上大型文化活动等,活动超过6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每次补助1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村(社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文化活动超过2次以上,超出部分每次补助1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3万元。

(2)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送戏下乡、送书下乡。

(3)每年按临委办〔2008〕108号精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送电影下乡。

(4)业余文艺团队区级等级评定,一级补助0.8万元,二级补助0.5万元,三级补助0.3万元。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专项

1.新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名录及传承基地、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基地等各级各类载体,申报创建成功的,对项目单位予以补助:国家级4万元,省级3万元,杭州市级2万元,临安区级1万元。

2.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和弘扬补助,列入当年保护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实施任务且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保护实施单位不高于以下标准的补助: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杭州市级2万元,临安区级1万元。

3. 引进项目王勋篆刻艺术工作室,依据区政府文件,每年补助传承活动经费25万元。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

(1)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每年每人补贴2万元;

(2)浙江省非遗传承人每年每人补贴:65—69周岁(含)0.3万元/年,70周岁(含)以上0.4万元/年;

(3)杭州市非遗传承人每年每人补贴:65—74周岁(含)0.15万元/年,75周岁(含)及以上的0.2万元/年;

(4)临安区非遗传承人每年每人补贴:65岁周岁(含)以上的0.1万元。

(三)文物发展专项

1.根据区政府财审会会议纪要规定给予钱王陵园免费开放、园林绿化和修缮经费。

2.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列入当年计划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或者镇街负责实施,保护修缮经费由区专项资金承担。列入当年计划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原则上由所在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负责实施(需按照文保法要求报批同意),其中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保护修缮经费由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承担30%,区专项资金补助70%;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经费由镇(街道)相关部门承担30%,区专项资金补助70%。农村历史建筑保护按照《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原则上由所有人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所有人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实施,维修经费根据项目级别按照相应的承担比例执行。期间,凡与其他专项政策有交叉的,从高执行。遇有大型文物保护项目,以项目单列方式另行安排。

以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决算审计金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原则上超支部分由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承担。

涉及土地等其他政策处理费用由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承担,前期勘察费按保护修缮费用承担比例执行。保护修缮项目设计费、监理费等均由区专项资金承担。

3.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范围内必要的设施配套、陈列馆建设,列入当年保护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所在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负责实施,经费由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承担30%,区专项资金补助70%。

4.上述2.3点中,概算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凭立项申请报告、区财政局批复的概算审定通知单及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和其他相关审核意见,到区发改局办理立项。

(四)体育发展专项

1.新创建合格的省级体育强镇(街道)、现代化体育强镇(街道)补助15万元,创建四提升四覆盖工程的镇(街道)补助2.5万元,复查验收合格的省级体育强镇(街道)补助3万。

2.获得省级先进社区、小康体育特色村称号的补助1万元,获得省级村级(社区)体育俱乐部称号的补助0.5万元,获得省级职工体育俱乐部称号的补助0.3万元,获得省级老年活动中心俱乐部称号的补助0.3万元,获得省级村幼儿体育示范园称号的补助0.5万元,获得省级健身气功站补助0.2万元,笼式足球场创建合格补助15万元,拆装式游泳池创建合格补助25万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创建合格补助20万元。

3.创建合格的省级全民健身中心一类补助100万元,二类补助80万元,三类补助50万元;创建合格的省级全民健身广场补助20万元;创建合格的省体育休闲公园补助10万元。创建合格的杭州市级体育健身中心甲类补助80万元,乙类补助60万元,丙类补助50万元;创建合格的杭州市级体育健身广场补助20万元;创建合格的杭州市级体育健身公园补助10万元;创建合格的小康村提升工程补助3.5万元。

4.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补助10万元。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补助25万元,杭州市配套补助25万元;省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补助2万元;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补助2万元。省后备人才训练网点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补助,视参加省市竞赛成绩和训练考核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杭州市非奥项目补助4万元。

5.省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创评,创评通过后依据文件执行。

6.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根据评审结果,A等次补助额度80万以上;B等次补助额度50—80万(含80万);C等次补助额度为30—50万(含50万);D等次补助额度30万以下(含30万)。

7. 镇(街道)举办运动会或承办全区及以上体育活动、赛事等,活动超过6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每次补助1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村(社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体育活动超过2次以上,超出部分每次补助1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3万元

8.新增的省、市体育项目创建补助标准按照省、市文件标准补助。

(五)其他

以上各项目补助标准,最终以当年省、市文件为准;实施补助时,同一年度分别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补助。

其他项目补助经费安排,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实施。

四、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

    1.申报单位: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

2.申报程序:

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举办区级文体活动、体育比赛等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调研、论证、审核,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区财政局编制项目计划,并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计划。

(二)资金拨付

1.国家级项目、省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省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省级文化强镇、市级示范综合文化站,省级文化示范村(社区)建设,检查验收合格后,根据国家、省区有关文件,一次性拨付。

2.镇(街道)文化站(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每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一次性拨付。

3.镇(街道)、村(社区)文化设施(包括文化站、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活动室、村(社区)农家书屋(图书室)和文化广场)维护、提升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一次性拨付。

4. “广电低保、残疾人”工程经验收合格,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一次性拨付。

5.列入当年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设备购置和设施改造计划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根据文件下达资金量,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一次性拨付。

6.镇(街道)举办艺术节、特色文体活动或承办全区及以上大型文体活动、赛事等,每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一次性拨付。

7.送戏下乡、送书下乡、送电影下乡、基层文化场地wifi运行费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验收通过后,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给中标单位。

8.业余文化团队区级等级评定,每年度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等级拨付。

9.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名录、各级各类载体申报创建,申报创建成功后一次性拨付。

10.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挖掘和恢复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举办传承活动等依据申报文件,待验收审核后给予补助。

11.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补助。

12.钱王陵园免费开放、园林绿化和修缮补助,依照区政府财审会纪要规定执行。

13.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范围内的必要设施配套、陈列馆建设,由实施主体单位申报,经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验收审核后依照比例给予补助。

14.省级体育强镇(街道)、现代化体育强镇(街道)、四提升四覆盖工程镇(街道)及其他创建项目、提升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以上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提出项目资金补助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补助文件或由项目单位填写《临安财政专项资金(文体文物)支出审批表》,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初审后,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五、监督与管理

监察审计财政和文广新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沟通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方法和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实现资源共享。

(一)专项资金预算的制定及调整,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方案,经与区财政局协商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区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建立会审制度。对列入计划的当年拟补助项目,区文广新局(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提出确认意见。区财政局对补助项目政策依据的充分性、适用标准的准确性提出确认意见。审核通过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

(三)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负责对补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包括专项补助资金的上报、审批、立项、资金拨付、使用、核算等内容。

   (四)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对区文化文物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重要支出项目,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总结。属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部门亦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并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总结。

六、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挪用、挤占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将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三年内取消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临安市文化文物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行〔2016〕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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