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管理,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减少工程变更,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杭州市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临政函﹝2017﹞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办牵头起草了《杭州市临安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5月21日反馈至区审管办。联系电话:区审管办招投标管理科23616015,传真23616007。
杭州市临安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杭州市临安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杭州市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临政函﹝2017﹞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总承包概念、适用范围、发包条件
(一)概念: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二)适用范围:
1.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明确的项目:a.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建安费用在1亿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重点产业项目、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b.工程建安费用在4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c.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及以工艺工程为核心技术的项目。
2.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前期条件不充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容易发生变更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如上述项目为区政府重点项目确需要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领导小组牵头发改、财政、审计、住建、规划、招管办、纪检二组等部门协调论证。
(三)发包论证: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论述工程总承包的可行性,发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新型建筑工业化以及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招标方式、投资限额等。
(四)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全部审批通过后,进入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阶段。
报职能部门审核的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应达到以下标准:
1、具有工程特征、工程内容、结构形式、设备规格、材料质量等内容;
2、具有完整的编制说明和“三级概算”(即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工程量计算准确,并附有计算底稿;分部分项计价应套取专业定额。
3、说明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情况,涉及非标设备、大型设备机组、仪表、特殊专用设备及进口设备的列出设备清单,并标明设备型号,以及与非标设备描述有关的材质、加工处理方式等特殊要求;
4、明确苗木的品种档次及装饰材料的品牌档次。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
(五)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对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把关,确保初步设计概算完整反映初步设计内容,真实准确反映出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额度,工程建安费用应不高于同类型工程项目。
(六)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发包前完成的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2.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3.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4.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5.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6.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投标最高限价一般为初步设计概算价下浮不少于8%(交通、水利项目除外);
7.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8.同等条件下鼓励采用项目所在地产品或材料。
(七)投标人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应是响应工程总承包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一般不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投标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投标人可以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工程总承包试点单位名单中选取;
2.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以施工或设计单位为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3.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4.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投标人(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该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或与以上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八)投标准备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九)评标办法: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等应当控制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一般按15%、25%、60%进行量化综合评审比较。
1.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建安工程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等。
2.商务报价可采用概算清单报价或结算优惠率报价。商务基准价产生方式可采用平均价法或抽系数法。
平均价法:有效投标单位在7家以内的直接计算平均价,8-15家的去1个最高1个最低报价计算平均价,超过15家的去2个最高1个最低计算报价计算平均价,以该平均价为评标基准价。
抽系数法: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分3次从不少于8%开始抽签,每0.5设一个签,一般不少于17个签,抽取3个签,计算3个签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下浮系数。
(十)评委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自行确定的评标专家不超过1人,其他专家由招标人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十一)总承包合同形式:合同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也可采用限额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除招标文件或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总承包合同一般不予调整。
三、总承包工程管理
(十二)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在合同总价范围内,不得随意提升建设规模和档次,尽量节约项目投资。一般不允许工程变更,在满足项目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若确有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变更的范围和责任。
(十三)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其他单位。
(十四)风险分担:招标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因国 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工程实施过程中,当主要材料、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由发承包双方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十五)结算和审计: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建设过程中实行跟踪审计,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2.采用限额总价合同的,优惠后工程结算总价高于限额总价的,按限额总价结算,优惠后工程结算总价低于限额总价的,按优惠后实际工程结算价进行结算。
3.鼓励建设单位按项目预算价进行造价控制。
四、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招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